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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重要党内法规,用于规范党员行为,维护党的纪律。该条例自1997年首次制定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完善,最新版本于2023年修订。第九十七条是条例中关于党员从事营利活动的重要规定,在整个纪律处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九十七条的完整条文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文中的关键概念包括'违反有关规定'和'从事营利活动',这两个核心要素构成了违纪行为的基本要件。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核心概念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组织人事制度和廉洁从政规定等。其次是'从事营利活动',包括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参与营利性组织等行为。该条文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和公职人员党员,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第九十七条建立了分层次的处分体系。对于一般情节的违纪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体现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处分决定需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审查、决定处分、执行处分等规范程序,确保处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通过典型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第九十七条的适用。案例一中,某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其配偶经营的公司承揽工程项目,获取巨额利润,因情节特别严重被开除党籍。案例二中,某党员在企业兼职担任顾问违规领取报酬数万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例三中,某党员利用审批权限为亲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些案例体现了不同违纪情节对应不同处分档次的执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