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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来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省政府未予答复。于是李某诉至法院。本案涉及行政诉讼受理、第三人参加诉讼、举证规则等多个关键法律问题。
行政诉讼的受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首先,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其次,该行为必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在本案中,选项A的省教委通报处理是针对特定考生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受理条件。选项C的省政府不予答复也是可诉的行政不作为,同样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是重要的程序保障。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不是原告和被告的其他当事人。在本案中,钱某与李某一样都受到了省教委的通报处理,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