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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甲、乙两村的土地权属纠纷。甲村和乙村分别位于某市的两个不同县境内,双方因为一块争议土地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共同向市政府申请解决。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争议案例,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行政争议的处理经历了完整的两级行政程序。首先,甲乙两村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市政府经过审理后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对此裁决不服,依法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经过重新审查后,改变了市政府的原决定,确认争议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对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甲村对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本案中,甲村作为原告,要求法院审查并撤销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省政府则成为被告。这标志着争议从行政程序转入司法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有不同情况。一般情况下,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可以选择向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则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省政府复议改变了市政府的原决定,因此适用复议改变的管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