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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甲、乙共同抢夺犯罪。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认为对甲的量刑过轻,因此提起抗诉。值得注意的是,甲、乙两人均未提起上诉。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
检察院抗诉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首先,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体现,不同于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上诉。其次,检察院抗诉一旦提起,就会启动二审程序,对整个案件产生影响。这与当事人上诉仅涉及上诉人的情况明显不同。抗诉程序要求法院进行全面审查,而不仅仅是针对抗诉的具体问题。
在抗诉案件中,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不能仅限于被抗诉的具体问题。虽然检察院仅对甲的量刑提出抗诉,但二审法院必须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是因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关联性,不能割裂处理。如果仅审查甲的量刑问题,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协调和不公正。因此,选项A认为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是错误的。
关于开庭审理的要求,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这与选项B的说法相矛盾。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某个被告人没有被直接抗诉,也需要参加法庭调查。本案中,虽然检察院仅对甲提起抗诉,但乙作为共同被告人,仍然需要参加法庭调查,这是为了保障其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的完整性。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