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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最终审查的特殊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种核准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审级对应原则,同时也决定了后续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权限。
让我们分析题目中的具体案例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但是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申诉,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确定由哪个机关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再审的特殊程序。启动条件包括发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违法行为。启动主体主要有三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不同的启动主体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
死缓案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具有特殊性。根据核准权限决定监督权限的原则,由于死缓案件是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因此相应的审判监督程序也应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这体现了审级对应原则和权限统一原则,即谁核准谁监督,避免了权限冲突,确保了程序的合法性。这与一般刑事案件由原审法院启动监督程序是不同的。
现在我们逐一分析四个选项。选项A,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是错误的,因为检察院抗诉主要针对未生效的判决。选项B,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也是错误的,检察院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选项C,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同样错误,因为死缓案件已经由省高院核准,不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选项D,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这是正确答案,体现了核准权与监督权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