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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接受财物时,保姆赵某在场目击。侦查人员需要对赵某进行调查以获取证言。这涉及到办案机关的调查权限和程序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受贿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为侦查主体,有权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公安机关在此类案件中主要起配合协助作用,不是侦查主体。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可以在证人住处、工作单位进行,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证人询问的地点要求。询问证人应当优先在证人的住处或工作单位进行,这样可以让证人在熟悉的环境中提供证言,有利于保护证人权益和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这是例外情况。
现在我们逐一分析四个选项的合法性。选项A到赵某住处询问,完全符合刑诉法规定,合法。选项B到家政公司询问,属于在工作单位询问,也是合法的。选项C通知赵某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检察机关是受贿案件的侦查主体,有此权限,合法。选项D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这是错误的,因为受贿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综合分析,正确答案是D选项。选项D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是错误的做法。根本原因在于受贿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不是侦查主体,无权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限的规定。我们要牢记明确案件管辖权,区分侦查主体与协助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