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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特殊方式。当罪犯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哺乳期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时,可以暂时不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这种执行方式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同时确保刑罚执行的连续性。
在刑事执行体系中,各机关职能分工明确。法院负责审判和执行裁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和交付执行,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监狱管理机关负责具体执行。监外执行决定权的归属,需要根据执行阶段和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监外执行决定权的归属取决于执行阶段。在交付执行前,如果罪犯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应当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而在交付执行后,则由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报上级机关批准。这一时间节点的区分是解题的关键。
通过张某案例分析,关键在于把握时间节点。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此时属于交付执行前的监外执行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此正确答案是D选项。其他三个机关在此阶段都不具有监外执行的决定权。
通过本题分析,我们掌握了监外执行决定权的核心要点。关键在于区分交付执行前后的不同情况: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机关决定。监外执行制度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同时需要各机关协调配合,确保刑罚执行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这一制度既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