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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的自诉案件。在一审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当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这种情况下,调解书是否生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是本案需要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自诉案件中调解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在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我们需要分析调解书的生效条件和相关法律后果。
调解制度是法院主持下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当事人自愿参与和协商为基础。在自诉案件中,调解程序包括四个主要步骤:调解开始、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签收。每个步骤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要求和效力。
让我们逐一分析各个选项。选项A认为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因为协议达成后还需要制作调解书并经当事人签收。选项B认为调解书经署名盖章后即生效,这也不准确。选项C认为无论是否签收都生效,同样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是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因此调解书并未生效。当调解不成功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判决。这体现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的衔接关系。
调解书生效需要满足三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首先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协商并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其次是调解书的制作,需要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最后是当事人的签收,双方当事人都必须签收,任何一方拒绝签收都会导致调解书不生效。
让我们逐一分析四个选项。A项认为调解协议达成即生效,这忽略了制作调解书和签收的要求,是错误的。B项认为署名盖章后即生效,但缺少当事人签收这一关键环节,也是错误的。C项认为送达即生效,但送达不等于签收,同样错误。只有D项正确,因为张某拒绝签收导致调解书未生效,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当调解书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而未生效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这体现了从调解程序向审判程序的转换机制。法院不能因为调解失败而拖延案件处理,必须通过判决的方式最终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