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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个复杂的毒品犯罪案例,涉及陈某、王某、刘某三人。案件经过如下: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从外地购买后,陈某用仿真手枪威胁王某并抢夺毒品,持有半年后送给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死亡。我们需要分析各人行为的法律定性。
我们来分析选项A。王某虽然是陈某抢劫的被害人,但这不影响其自身犯罪行为的认定。王某明知陈某要购买海洛因,仍从外地购买80克海洛因准备出售,完全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购买并准备出售毒品的行为,犯罪对象是海洛因。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接下来分析选项B。陈某使用仿真手枪威胁王某并夺取毒品的行为确实构成抢劫罪,因为符合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但是,根据刑法规定,持枪抢劫中的枪支必须是真正的枪支,仿真枪虽然能够造成威胁效果,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因此不构成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现在分析选项C。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涉及罪名竞合问题。根据刑法理论,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需要按照竞合理论处理。本案中,陈某抢劫毒品后的持有行为属于抢劫罪既遂状态的延续,应当适用吸收关系,即重罪抢劫罪吸收轻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不需要另外定罪。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最后分析选项D。陈某明知刘某毒瘾很大,仍然将80克海洛因送给刘某,导致刘某过量吸食死亡。关键在于陈某的主观心态:他明知刘某毒瘾很大,大量毒品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仍然提供毒品,这属于故意提供毒品致人死亡,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应认定为故意犯罪。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这就是本题的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