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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判断因果关系主要有三个标准:首先是条件关系,即行为必须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其次是相当因果关系,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该结果;最后要考虑介入因素是否中断了原有的因果链条。
在选项A的案例中,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因此逃跑,在逃跑过程中钱包不慎掉落,甲随后拾得钱包。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甲的暴力行为与最终取得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因果链条来看,甲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章某逃跑,章某的逃跑行为又直接导致钱包掉落,甲因此得以拾得钱包。整个过程形成了完整的因果链条,甲的暴力行为是取得财物的直接原因,因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选项B的案例中,乙基于杀害意思砍伤程某,后将其送医,但医生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医疗失误对因果关系的影响。根据刑法理论,医疗行为作为介入因素,如果存在重大失误,属于异常介入因素,会中断原有的因果关系。虽然乙的砍伤行为造成了程某的伤害,但程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医疗重大失误,而非乙的砍伤行为。因此,乙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在选项C的案例中,丙经过铁路道口时与值班员项某聊天,导致项某分心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这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罪案例。从因果链条看,丙的聊天行为确实导致了项某的分心,进而导致未及时放栏杆,最终造成黄某死亡。但是,在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考虑相当性和可预见性。丙作为普通路人,其聊天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缺乏相当性。因此,丙的行为与黄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选项D的案例中,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击其头部造成致命伤,2小时后必死无疑。在送医途中,高某超速驾驶卡车撞向丁的汽车,导致李某当场死亡。这里存在两个可能的致死原因:丁的致命伤和高某的撞车。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当原行为已经造成致命伤害,足以导致死亡结果时,后续的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原有的因果关系。丁的打击行为是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即使没有撞车事故,李某也会在2小时内死亡。因此,丁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确答案是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