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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概念,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程度。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效力分为三种状态: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可被撤销但撤销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理解这三种效力状态的区别,是掌握合同法的关键。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民法典规定了六种无效情形,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的特点,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可撤销合同具有特殊的效力状态,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民法典规定了五种可撤销情形: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撤销权有严格的行使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为五年。撤销权是形成权,一经行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
效力待定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效力状态,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权利人追认才能最终确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权利人可以选择追认使合同有效,或拒绝追认使合同无效。
通过对比分析,三种合同效力状态有明显区别。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没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有效,只有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效力待定合同需要权利人追认才能确定效力,在合理期间内可以选择追认或拒绝。理解这些区别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