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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公约全称为《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是世界银行于1965年制定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该公约建立了专门的国际仲裁机制,用于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投资者之间因直接投资产生的争端。公约旨在为国际投资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
在本案例中,甲缔约国作为东道国,与来自乙缔约国的桑德公司建立了投资关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明确约定因直接投资产生的任何争端都应提交ICSID仲裁解决。这种书面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构成了ICSID仲裁管辖权的基础。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的具有控制性质的长期投资活动。
根据ICSID公约第25条的明确规定,一旦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的国民通过书面形式同意将争端提交ICSID仲裁,这种同意就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撤销对仲裁的同意。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ICSID公约第27条明确规定了外交保护的限制原则。一旦ICSID仲裁程序启动,投资者的母国就不得再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在本案中,当甲缔约国与桑德公司的争端提交ICSID仲裁后,乙缔约国作为桑德公司的母国,就无权对桑德公司行使外交保护。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避免外交干预影响仲裁的公正进行。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ICSID仲裁与传统的外交保护机制不同,它不要求投资者必须先用尽当地救济才能提起国际仲裁。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一旦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争端可以直接提交ICSID仲裁解决,无需经过东道国的国内法院程序。这是ICSID机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争端解决途径。因此,选项C关于要求用尽当地救济的表述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