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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德国乙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CFR上海,即成本加运费条件,付款方式采用信用证,甲公司还投保了平安险。货物由利比里亚籍玛丽轮承运。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海上碰撞事故。当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发生碰撞。根据海事调查,这是一起双方过失碰撞事故,即两船都存在过失。碰撞导致玛丽轮船体受损,更重要的是货舱中的部分货物也遭受损失。这种双方过失碰撞在海事法中有特殊的责任认定规则。
CFR是成本加运费条件,这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在CFR条件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成本和运费,但风险转移的关键点是货物越过船舷的时刻。一旦货物装上船并越过船舷,风险就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在本案中,货物已经按时装上玛丽轮,这意味着风险已经转移给中国甲公司。因此,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碰撞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特定责任。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包括使船舶适航、妥善配备船舶以及谨慎处理货物的装卸和运输。虽然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如海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但这些免责条款不包括承运人自身的过失。在本案中,碰撞是由于双方过失造成的,玛丽轮承运人存在过失,因此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必须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