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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受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约束。这个体系主要由三个重要公约构成: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些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和最低保护标准等基本原则,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
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两个核心原则。首先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外国作品给予与本国作品同等的保护,不得歧视外国权利人。其次是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在所有成员国自动获得保护,无需履行任何登记手续。基于这些原则,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根据伯尔尼公约在美国自动获得与美国本土作品同等的法律保护。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征,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商标权仅在注册国境内有效,一国的商标注册不能自动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根据注册原则,普通商标必须在各国分别申请注册才能获得相应保护。因此,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不能在中国获得法律保护。只有驰名商标才享有跨境保护的特殊待遇。
专利权严格遵循地域性原则,实行'一国一权'制度。这意味着专利权仅在授权国境内有效,各国独立进行专利审查和授权,不存在全球统一的专利权。每个国家的专利权都需要单独申请和维护,权利范围严格限于本国领土。虽然巴黎公约规定了12个月的优先权制度,便于申请人在多国申请专利,但这只是程序上的便利,并不能突破专利权的地域性限制。因此,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不能在中国获得法律保护。
TRIPS协定第41到61条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的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执法程序,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这些救济措施包括三个层面:民事程序提供损害赔偿、停止侵权和临时措施;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和没收违法所得;刑事程序针对严重侵权行为实施刑事制裁,起到威慑作用。因此,中美两国都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全面的司法救济,绝不仅限于民事程序,选项D的表述是不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