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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判决承认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一国法院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予以确认并赋予执行力的法律制度。承认外国判决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促进国际司法合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重复诉讼,提高司法效率。我国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第281到284条等规定。
选项A涉及司法协助协定的适用。当我国与外国之间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时,应当优先适用协定条款。司法协助协定明确规定了承认程序和条件,能够简化申请手续,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互惠原则的实施。根据协定优先原则,存在协定时必须依协定办理,而不能适用一般性法律规定。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B涉及互惠关系原则的适用。互惠关系是指相互承认对方判决的平等互利关系,可以通过条约或司法实践来确立,不仅限于正式协定。选项B的错误在于过于绝对化:即使我国与外国既无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互惠关系,人民法院也不应当绝对驳回当事人申请,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是否承认。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C涉及外国法院管辖权的审查要求。管辖权审查是承认外国判决的重要前提条件,其目的是确保判决的合法性,防止越权审判,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权益。管辖权审查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多个方面。只有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合法管辖权,其作出的判决才具备被承认的基础条件。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
通过对四个选项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选项A正确,存在司法协助协定时应依协定办理。选项C正确,外国法院必须对案件具有管辖权。选项D正确,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才能被承认。而选项B是错误的,因为它过于绝对化,即使在无协定无互惠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是否承认外国判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