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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是国际商事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条款。当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仲裁条款的效力直接影响争议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适用哪国法律进行判断。
本案例涉及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之间的合同争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瑞典斯德哥尔摩。但是,双方对于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任何约定。现在争议的焦点是,我国法院在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
在国际仲裁中,确定仲裁条款效力适用法律遵循一定的优先级原则。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适用法律,则优先适用约定的法律。其次是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原则,当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通常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国的法律。最后是仲裁地法原则,即适用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这些原则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中国现行司法解释对仲裁条款效力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审查流程分为三个步骤:首先检查当事人是否约定了适用法律,如有约定则优先适用;如果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则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如果仲裁机构所在地不明确,才适用仲裁地的法律。这一规定为我国法院审查仲裁条款效力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标准和操作流程。
现在我们根据中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第一步,检查当事人是否约定了适用法律,本案中双方未作约定。第二步,确定仲裁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仲裁机构为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位于法国巴黎。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应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因此,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法国的法律。正确答案是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