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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范围。涉外案件具有跨国性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是外国人,法律关系可能发生在国外,或争议标的物在国外。这些特征使得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比国内案件更加复杂,需要考虑国际因素和涉外因素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协议管辖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进行协议选择。
实际联系要求是协议管辖的重要限制条件。它是指合同纠纷与选择的法院所在地之间必须存在客观的、真实的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客观联系点。实际联系要求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任意选择法院,确保管辖权的合理性,维护司法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实际联系并不要求联系点必须在我国境内。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具有跨国性、流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这使得其管辖权确定需要特殊考虑。与一般合同不同,海上运输合同涉及船舶国籍、起运港和目的港、货物装卸地、承运人和托运人住所地等多个因素。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确定管辖权的联系点。我国《海商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此类合同的管辖权确定提供了相应规则,同时也要考虑相关国际海事公约的规定。
现在我们逐一分析题目中的四个选项。选项A表述正确,协议管辖确实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选项B也正确,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法院管辖。选项D同样正确,涉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但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它认为如果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就无权管辖。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实际联系并不要求联系点必须在我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