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字幕
本案例涉及跨境执行问题。李某在内地法院取得了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我们需要分析相关的执行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
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相关规定。李某在内地法院取得了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而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需要根据相关安排来分析各选项的正确性。
根据安排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必须遵循择一执行原则。这意味着李某只能选择向内地法院或澳门法院中的一个申请执行,而不能同时向两个法域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重复执行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确保执行程序的有序进行。因此,选项A认为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是错误的。
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安排的规定,保全措施与执行申请可以分离进行。这意味着李某在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仍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在内地的财产。这种分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不同法域采取不同的法律行动,以最大化保护其合法权益。
综合分析各选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选项A错误,因为根据择一执行原则,不能同时向两个法域申请执行。选项B正确,保全措施与执行申请可以分离进行。选项C错误,法院可以仅执行判决中的部分请求。选项D错误,执行程序应适用被申请执行地的法律而非内地法律。因此,正确答案是B。
根据安排的规定,当事人向澳门法院申请执行时,不能同时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等保全措施。这一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不同法域之间产生执行冲突和重复执行的问题。执行程序需要保持统一性和协调性,因此当事人必须在执行申请和保全措施之间做出选择,不能同时进行。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
关于执行范围的问题,安排规定澳门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并不需要对判决的全部内容进行执行,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仅执行判决中的部分请求。这种灵活性允许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的可行性等因素,选择性地执行判决的某些部分,而暂缓或不执行其他部分。因此,选项C认为澳门法院不能仅执行判决中的部分请求是错误的。
我们来分析一个跨境执行案例。李某在内地法院取得了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案情的特殊之处在于,王某的主要财产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地只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情况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来处理。
我们先分析选项A。该选项认为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安排》的规定,申请人必须选择一个执行地进行申请,不能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重复执行和可能产生的司法管辖冲突,确保执行程序的统一性和有序性。
接下来分析选项B。该选项认为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这个说法也是错误的。根据《安排》的规定,一旦申请人选择了执行地,就不能再向其他地区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这是为了维护执行程序的统一性,避免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
现在分析选项C。该选项认为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实际上,《安排》允许执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部分执行。这是因为在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能无法满足全部执行要求,法院可以根据现有财产情况分批次、分部分地进行执行,这样更符合执行的实际需要。
最后分析选项D。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安排明确规定执行程序应当适用执行地法律,这就是执行地法原则。具体来说,如果在澳门法院执行,就应当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如果在内地法院执行,就应当适用内地的法律。这一原则确保了执行程序与当地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因此,选项D认为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是错误的,因为它忽略了执行地法原则。综合以上分析,正确答案是B选项错误程度最小,但实际上所有选项都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