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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道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单选题,考查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权范围。《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权限。我们需要仔细分析四个选项,找出哪一项确实属于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法定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体系可以分为四个主要方面。首先是监督管理职权,包括环境监察执法和污染防治监管。其次是信息管理职权,涉及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和环境信息统计报告。第三是规划制定职权,主要是环境保护规划的拟订和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最后是标准制定职权,主要是参与地方环境标准制定和技术规范制定。理解这个职权体系有助于我们准确判断各个选项的正确性。
我们来深入分析选项A。选项A说的是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这项职权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这是一个重要的职权层级区分,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并没有这项职权。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
接下来分析选项B,这个选项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第二是对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这两项职权都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论是补充性的地方标准制定,还是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制定,都是省级政府的职权范围。因此,选项B同样是错误的。
现在分析选项C,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状况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条明确规定是省级以上,而省级以上并不包括县级。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具有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职权。选项C的表述同样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