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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设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第41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些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42条规定了四种不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性规定约束的例外情形。第一种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威胁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第二种是生产设备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第三种是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这些例外情形都具有紧急性、公共利益性和不可预见性的共同特征。
现在我们逐一分析题目中的四个选项。选项A涉及自然灾害等威胁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具有紧急性和公共利益性,属于法定例外情形。选项B是生产设备故障影响公众利益的抢修,同样具备例外情形的特征。选项C是交通运输线路故障的抢修,也符合法定例外条件。而选项D是为完成订单组织突击生产,这属于可预见的商业行为,不具备紧急性和公共利益性,因此不属于法定例外情形。
选项D与其他选项存在本质区别。选项D中的突击生产是为了完成大量订单,这属于可预见的商业机会和正常的经营活动,主要服务于企业的商业利益,不具备紧急性和公共利益性。而选项A、B、C都涉及突发的紧急情况,关系到公共安全或公众利益,具有不可预见性,完全符合《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特征。因此,只有选项D需要受到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性规定约束。
综合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确定正确答案是D。解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哪些情况不属于《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需要受到限制性规定的约束。选项D中的突击生产完成订单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具备紧急性和公共利益性,不符合法定例外情形的条件,因此需要受到《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性规定约束。这道题考查的是对《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规则体系的准确理解和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