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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涉及招标人和投标人等多方主体。在本案例中,甲小区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乙公司作为投标人,寄送了投标书参与竞标。经过评标程序后,甲向中标的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整个过程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每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中的核心概念。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承诺是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全部内容,并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要约和承诺的结合构成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这是判断招投标过程中各个行为法律性质的理论基础。
现在我们来分析甲小区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质。招标公告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第二,内容相对确定但需要投标人补充具体条件;第三,不表明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对比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而招标公告实际上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
接下来分析乙公司寄送投标书的法律性质。投标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针对特定的招标人;第二,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价格、技术方案等详细信息;第三,表明愿意按此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对比要约的构成要件,投标书完全符合要约的特征。由于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书实际上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而不是对招标公告的承诺。因此选项B认为投标书是承诺是错误的。
现在分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投标书这一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行为。根据合同法原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在到达投标人时生效,此时合同即成立。因此选项C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成立是错误的,正确的是通知书到达时合同才成立。而选项D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行为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