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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当纳税人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扣押和查封纳税人的财产。但是,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既要保障国家税收的征收,又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保护纳税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们来分析一个具体案例。甲创办了一家销售电脑的个人独资企业,到2007年8月,该企业欠缴税款近8000元。现在税务机关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来追缴这笔税款。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合法的强制措施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受到明确限制。法律禁止扣押或查封纳税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以及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障纳税人及其家属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原则。
让我们逐一分析四个选项。选项A,扣押甲已出售并交付给刘某但尚未付款的字画,这是错误的,因为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刘某。选项B,扣押甲一台价值4800元的电视机,这是正确的,因为价值未超过5000元限制。选项C,查封甲唯一的家用轿车,这是错误的,因为属于基本生活必需品。选项D,查封甲唯一的居住用房,这是错误的,因为法律明确保护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
因此,正确答案是B选项。税务机关可以合法扣押甲一台价值4800元的电视机。这个选择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电视机价值未超过5000元的限制,且不属于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财产。这道题目提醒我们,税收强制措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施,既要保障国家税收征收,也要保护纳税人的基本权益。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的限制性规定。法律明确禁止扣押查封纳税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以及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财产。这些限制体现了维持纳税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保护原则,展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在保障国家税收征收的同时,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现在我们详细分析题目中的案例背景。甲创办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销售电脑。截至2007年8月,该企业欠缴税款近8000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决定了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个人财产不分离,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既可以针对企业财产,也可以针对甲的个人财产,但仍需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
我们首先分析选项A。选项A提到扣押甲已出售并交付给刘某、但刘某尚未付款的一幅字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在这个案例中,甲已经将字画交付给了刘某,虽然刘某尚未付款,但字画的所有权已经从甲转移到了刘某。因此,税务机关无权扣押已经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选项A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