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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是我国行政区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聚居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建立民族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族乡属于乡级行政区域,而不是民族自治区域。在我国的行政层级中,民族乡位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之下,享有一定的特殊职权,但其权限范围与上级民族自治区域有明显区别。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享有乡级人大的一般职权,包括审议决定本乡重大事项、监督政府工作、决定预算和决算等。同时,民族乡人大还享有特殊职权,主要体现在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这种职权设置既体现了民族乡作为乡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属性,又突出了其民族特色和特殊地位。
现在我们逐一分析四个选项的法律依据。选项A,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是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有职权,民族乡人大不享有此项权限。选项B,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这属于政府的行政职权,而非人大的立法职权。选项C,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这超越了民族乡人大的法定权限范围。选项D,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这正是法律赋予民族乡人大的特殊职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是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乡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这项权力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教育文化事业发展、经济建设的具体安排、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等方面。在实践中,民族乡人大可以制定双语教学政策、安排民族节庆活动、规划特色产业发展等具体措施,既要体现民族特色,又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职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核心特点。民族乡作为乡级行政区域,其人大既享有一般乡镇人大的基本职权,如决定重大事项、监督政府工作、审议预算等,同时还享有特殊职权,即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选项。在解答类似题目时,关键要区分不同层级民族自治机关的职权差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享有立法权,而民族乡主要享有具体措施权。这种职权设置体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层次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