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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罪犯免除执行全部或部分刑罚的重要制度。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特赦体现了国家的宽恕精神和人道主义色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特赦制度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彰显了国家治理的智慧,同时维护了法治权威。理解特赦制度的基本概念,是我们分析宪法相关条文的重要基础。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特赦制度涉及两个重要条文。宪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而宪法第八十条则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这里的关键区别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决定特赦,而国家主席负责发布特赦令。决定权和执行权是分离的,体现了我国权力制衡的宪法原则。
通过系统分析各个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特赦决定权的归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负责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律等重大事项,但没有直接的特赦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明确拥有决定特赦的职权。国家主席的职责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这是执行权而非决定权。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主要负责执行法律法规和管理行政事务,与特赦决定无关。因此,特赦的决定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们运用前面学到的知识,对题目的四个选项进行逐一分析。选项A认为国家主席决定特赦,这是错误的,因为国家主席只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不具有决定权。选项B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这是正确的,宪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这一职权。选项C认为全国人大决定特赦,这是错误的,全国人大并没有这项直接职权。选项D认为决定特赦是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的专有职权,这也是错误的,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不具有特赦决定权。因此,正确答案是B选项。
通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特赦历史,我们可以验证理论分析的正确性。从1959年第一次特赦开始,到1960年至1975年的多次特赦,再到2015年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和2019年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赦,每一次特赦都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决定机关,负责作出特赦决定;国家主席作为执行机关,负责签署并发布特赦令。这种一致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了我们的理论分析是正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实是我国特赦制度中的核心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