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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股东人数为2到50人,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发起人为2到200人,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两种公司类型在人合性与资合性、法律规范、注册资本制度等方面存在重要差异。
现在我们来分析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人合性是指公司重视股东个人的信任关系,股东身份不易转让,强调股东间的合作。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股东人数较少,彼此熟悉,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资合性是指公司重视资本投入的规模,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强调资本运作。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转让相对自由,体现了资合性特征。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
接下来分析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这个表述是错误的。实际上,《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规定更多,包括严格的设立程序、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相对灵活,在公司章程制定、治理结构安排等方面享有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因此选项B的表述颠倒了两种公司类型的特点,是不正确的。
现在分析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根据现行《公司法》,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出资。但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特殊要求,发起人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额缴纳其认购的股份,不能分期缴纳。只有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分期缴纳。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
最后分析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虽然股东原则上以其出资额或持股数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会突破有限责任。这些例外情形包括:人格混同,即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资本显著不足,注册资本与经营规模严重不符;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在这些情况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可能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