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字幕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继承不仅包括财产权利的继承,也包括债务义务的承担。但是,我国继承法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仅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这一原则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继承而承担超出继承财产价值的债务负担。
让我们详细梳理一下本案的具体事实。何某死后留下的遗产包括价值6万元的房屋和4万元现金,总计10万元。根据何某的遗嘱,4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每人分得1万元,但房屋的归属未作明确处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女儿主动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2万元。这样,女儿实际继承1万元现金,三个儿子各自继承3万元。但是,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借款12万元,这个债务数额超过了遗产总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在本案中,女儿实际继承了1万元现金,三个儿子各自继承了3万元,包括1万元现金和2万元房屋变卖款。遗产总额为10万元,而债务总额为12万元,超出遗产总额2万元。根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只需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超出遗产总额的2万元债务,继承人无需承担清偿义务。这一原则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现在我们逐一分析各个选项。A选项认为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是错误的,因为根据继承法,继承人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B选项认为四个子女应平均分担债务,每人偿还三万元,这也是错误的,因为债务应当按照继承财产的比例来承担,而不是平均分担。C选项认为各继承人以继承所得清偿债务后,剩余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这同样是错误的,因为超出继承财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无需承担。D选项认为各继承人以继承所得清偿债务,剩余两万元可以不予清偿,这是正确的,完全符合限定继承原则。因此,错误的选项是A、B、C三个。
基于限定继承原则,本案的正确处理方案如下:女儿以其继承的1万元现金清偿债务1万元;三个儿子各以其继承的3万元财产清偿债务3万元,三人共计清偿9万元。这样,继承人总计清偿债务10万元,正好等于遗产总额。剩余的2万元债务因为超出了遗产范围,根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无需承担清偿责任。这种处理方式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遗产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清偿了债务,又保护了继承人的权益,避免了因继承而承担超出继承财产价值的债务负担,完全符合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