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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创作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体现作者与作品的人身关系。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等,是作者获得经济利益的基础。此外,还有相关权或称邻接权,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相关主体的权益。
让我们梳理一下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案例涉及四个主体:叶某是《星光灿烂》的词曲创作者,享有著作权;郝某是在个人义演中演唱该歌曲的表演者;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了郝某的演唱并发行唱片;星星电台购买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整个过程按时间顺序是:创作发表、义演表演、录制发行、电台播放。每个环节都涉及不同的权利关系。
现在分析选项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是否需要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关于表演权的规定,表演他人作品分为两种情况:营利性表演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非营利性表演,即免费表演且不向公众收取费用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属于非营利性表演,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接下来分析选项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郝某的演唱是否需要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表演者的表演制作录音制品时,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表演者权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南极熊唱片公司要录制郝某的演唱会并发行唱片,必须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最后分析选项C和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者使用录音制品时涉及多重权利关系: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都有义务。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对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适用法定许可制度,即只需支付报酬,无需征得其同意。因此,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无需征得郝某和南极熊公司的同意,选项C和D都是错误的。综合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