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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特殊合同类型。它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核心特征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为他人办事,承担直接责任,并获得约定报酬。这与普通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行纪人直接成为合同当事人。
让我们分析这个具体案例。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这个案例完全符合行纪合同的特征:乙商行以自己名义行事,为甲的利益处理销售事务,并获得约定报酬。因此甲与乙商行之间确实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运输费、仓储费、广告费、包装费等各种费用都应由自己负担。这体现了行纪人承担经营风险的特点,也是行纪合同区别于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方面。
当行纪人以高于约定价格销售商品时,超额部分如何分配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本案例中,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售出大米,超过约定的2元价格。超额部分为每公斤0.5元,总计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超额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当平均分配,即甲和乙商行各得2500元。
行纪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行纪人对外订立合同时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时,乙商行直接成为该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享有收款权利,承担交货义务。这与委托代理关系不同,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行事,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而在行纪合同中,法律后果直接由行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