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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一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典型案例。曾某购买汽车一辆,总价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2万元,每月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了前6次,共计12万元。但是,由于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停止了后续付款。这就形成了一个典型的分期付款合同违约情形。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在这种合同中,买受人需要分期支付价款,而出卖人通常先行交付标的物。《民法典》第634条专门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后果: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这为出卖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现在我们来分析曾某的违约情形。首先,从违约事实来看,曾某未支付的8万元占全部价款20万元的40%,远超过法定的五分之一标准。其次,从违约性质判断,这构成了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第三,关于免责事由,汽车降价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除曾某的付款义务。因此,曾某构成违约,汽车销售公司可以行使相应的法定权利。
面对买受人违约,出卖人享有多项法定权利救济措施。第一,继续履行请求权,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包括到期和未到期部分,还可请求违约金和利息。第二,合同解除权,由于法定解除条件已经满足,出卖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第三,取回标的物权利,基于所有权保留条款,出卖人可以直接收回汽车,并要求使用费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具有选择性,出卖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救济方式。
现在我们逐一分析各个选项。A选项,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8万元价款,这符合继续履行请求权,是正确的。B选项,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因为法定解除条件已经满足,无需再次催告,也是正确的。C选项,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收取使用费,这基于所有权保留条款,同样正确。D选项,收回汽车但不退还已付12万元,这违反了公平原则,构成不当得利,是错误的。因此,正确答案是A、B、C三个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