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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分析一个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案例。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商场购买了一套化妆品,使用后出现皮肤红肿出疹的症状。经过就医治疗,不仅症状未愈,还花费了巨大的医疗费用。在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与商场交涉无果后,将商场诉至法院。这个案例涉及多种法律责任形式,我们需要逐一分析各个选项的正确性。
我们首先分析选项A,即孙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三个要件:第一,合同关系存在。孙女士与商场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这一点毫无疑问。第二,违反合同义务。商场有义务向孙女士交付合格的化妆品,但实际交付的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第三,造成损害。化妆品的缺陷直接导致孙女士皮肤损害和巨额医疗费用。因此,违约责任的所有构成要件都已满足,选项A是正确的。
接下来分析选项B,即孙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侵权需要满足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存在缺陷产品。本案中的化妆品明显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第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孙女士因使用该化妆品导致皮肤损害,并产生了巨额医疗费用。第三,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孙女士的损害直接由使用缺陷化妆品引起。商场作为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其有过错。因此,选项B也是正确的。
现在分析选项C,即孙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磋商阶段的过失行为。然而,在本案中,孙女士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并得到履行,商场已经交付了化妆品,孙女士也支付了价款。问题出现在合同履行阶段,即商场交付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这种情况应当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最后分析选项D,即孙女士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法定的撤销事由,主要包括: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在本案中,孙女士与商场订立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上述任何撤销事由。商场交付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属于违约行为,而不是合同订立时的瑕疵。此外,即使存在撤销事由,撤销权也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从2004年5月到2005年4月,时间上也已经超过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