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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典型的共有房屋侵权案例。甲、乙、丙三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并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的廊檐突然脱落,不幸砸伤了路过的行人丁。这个案例涉及共有关系、建筑物致害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物侵权责任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的规定,建筑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同。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不是由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
在共有房屋侵权案件中,需要分析各共有人的责任。本案属于按份共有,甲、乙、丙按不同比例享有房屋所有权。作为共有人,他们都对共有物负有管理义务、维护保养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其中,甲作为实际使用人,承担直接的管理责任;乙、丙虽然不直接使用,但作为共有人仍有监督和协助管理的义务。当共有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各共有人都可能承担责任。
选项A是正确的。连带责任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各自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责任形式。在共有房屋侵权案件中,如果甲、乙、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对受害人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特征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请求全部履行,各债务人之间相互担保。这种责任形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
选项B也是正确的。在连带责任制度下,受害人丁享有请求权选择的灵活性。丁有权单独向甲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向乙或丙单独请求,还可以同时向全部共有人请求赔偿。这种制度设计的优势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赔偿,避免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同时提高了执行效率。甲作为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