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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包含四个核心要素: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具体时间长度,起算点是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节点,中断是指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中止是指时效暂停计算。通过时间轴可以直观理解诉讼时效的运行机制。
选项A涉及债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确实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这包括合同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等。但是,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和金融债券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完全正确的。
选项B涉及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权限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条款无效。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这是因为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其目的是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变更。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完全正确的。
选项C涉及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的职责界限。根据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9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体现了法院不主动适用、不主动阐明的处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抗辩权。法院只有在当事人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才会对此进行审查和裁判。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完全正确的。
选项D涉及诉讼时效抗辩提出的时间限制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这意味着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在二审期间原则上不予支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维护诉讼秩序。因此,选项D表述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