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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是规范各国在海洋中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国际法体系。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陆地向海洋延伸,海域可以分为两大类别:领土和非领土。领土包括内海和领海,国家在这些区域享有完整主权。非领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国家在这些区域享有特定权利但不享有主权。
领土海域包括内海和领海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内海是完全位于一国国土之内的水域,属于内水范畴,国家对其享有完整主权。领海是从基线起向海洋延伸12海里的范围,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完整主权,这种主权不仅包括水体本身,还包括海床、底土以及领海上空,形成了立体的主权空间。
毗连区是位于领海外侧的特殊海域,从基线起最多延伸24海里,实际宽度为12海里。与领海不同,沿海国在毗连区不享有主权,而是享有有限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仅限于四个特定领域:海关事务、财政管理、移民控制和卫生检疫。毗连区制度体现了国际法在国家主权与国际航行自由之间寻求的平衡。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中最重要的非领土海域,从基线起延伸200海里。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的是主权权利而非主权。主权权利与主权的根本区别在于:主权是完整的、排他的,而主权权利是特定的、有限的。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开发权、渔业管理权、海洋科研管辖权、人工设施建设权和环境保护管辖权等特定领域。
公海是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共同区域,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享有六大基本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和建造人工岛屿自由。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但所有在公海的活动都必须遵守国际法,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上安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