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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是规范各国在海洋中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国际法体系。它将广阔的海洋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每个区域都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管辖权范围。从陆地向海洋延伸,我们依次遇到内海、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内海享有完全主权,领海虽有主权但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毗连区只有特定事项的管辖权,而专属经济区主要涉及自然资源的开发权利。这些区域的划分以领海基线为起点,向海洋逐步延伸,构成了完整的海洋法律体系。
内海是海洋法中一个重要概念,指四周被大陆或岛屿、群岛所包围,但通过狭窄水道与大洋相通的海域。中国的渤海就是典型的内海,它被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包围,通过渤海海峡与黄海相通。作为内海,渤海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其拥有完全主权。领海基线是内海和领海的分界线,也是测量所有海域范围的重要基准。从这条基线开始,我们可以向外测量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它是整个海洋法体系的基础。
领海是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的水域,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完全主权,包括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管理海洋资源和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等权利。但是,沿海国应当允许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领海,不得进行威胁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活动。船舶在通过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军舰通过时通常需要事先获得许可。这种权利义务的平衡体现了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毗连区是位于领海外并与领海毗连的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4海里。与领海不同,毗连区不属于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也不享有完全主权。沿海国在毗连区只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有限的管辖权。在实践中,沿海国可以在毗连区内进行反走私执法行动、反偷渡巡逻检查、海关缉私活动和边境安全维护等。这种有限管辖权的设置既保护了沿海国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国际海域的航行自由,体现了海洋法在国家主权和国际合作之间的平衡。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自然空间范围包括水体、海床和底土,是一个三维立体的空间概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海底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同时,沿海国还承担着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