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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以前年度亏损。通过一个简单示例:某企业收入总额1000万元,扣除各项后,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收入总额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起点,包括九大类别: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确认需要遵循四个步骤:首先确定收入性质,然后确认收入时点,接着计算收入金额,最后记录到收入总额中。以销售商品为例,当企业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金额为销售价款。准确的收入确认是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的政府性基金等,这些收入本身不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收入等,这些属于应税所得但享受政策性免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本身不属于应税范围,直接扣除;免税收入属于应税所得但政策性免征。通过示例可以看出,企业收入总额1000万元,扣除财政拨款100万元和国债利息50万元后,调整为850万元。
税前扣除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环节。扣除必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相关性,即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性,即支出金额合理;真实性,即支出真实发生。主要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损失、公益性捐赠等。其中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属于限额扣除项目。以某企业为例: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30万元,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即25万元,但还要与实际支出的60%比较,最终扣除18万元。广告宣传费实际支出800万元,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的15%即750万元,超支的50万元可结转下年扣除。
税会差异调整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核心环节。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确认时间差异、计量标准差异。税会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影响当期且不可转回,暂时性差异影响当期但未来可转回。通过综合案例演示:某企业会计利润5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项目包括业务招待费超标10万元、税收滞纳金2万元;调减项目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万元。最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等于500加10加2减50,等于462万元。这样就完成了从会计利润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