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说明(王润连被故意伤害案)​ 2025年5月11日上午11时许​​ 兴和县城关镇旋夭洼九号村村民陈俊,在未签订租地合同情况下,私自用农机耙集体土地约1000亩,其中村民张三宝等人前往质询时: ① 陈俊持钢叉施暴,扬言“用拖拉机碾死你们”; ② 陈俊殴伤完村民自行离开现场。 随后,陈俊三女儿陈晓梅与其丈夫驾车赶至现场: ‣ 再次殴打张三宝; ‣ 将劝架的王润连(张三宝之妻)殴打致腰椎2处骨折(送医确诊,附医院诊断书)。 当日城关镇派出所出警: ‣ 仅调查陈俊方涉案村民,未对被害人王润连取证; ‣ 未扣押凶器(钢叉)或固定现场证据。 2025年5月12日​​ 王润连家属要求派出所: ‣ 单独立案追责陈晓梅伤害行为; ‣ 遭口头拒绝:“与陈俊案属同一案件”不予受理(拒绝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5年5月12日-6月3日(23天关键期)​​ 家属多次向城关镇派出所申请: ‣ 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 均被所长张建柯以“属民事纠纷”为由拒绝(案件调查中即违法定性)。 2025年6月3日​​ 张建柯口头宣布: ‣“陈晓梅行为系过失,非故意伤害”; ‣ 拒交任何书面结论或法律文书。 2025年6月20日​​ 兴和县公安局终以两份文件结案: ①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② 《信访事项告知书》 ‣ 维持“过失”定性,排除陈晓梅刑事责任。 核心质疑​​ 1.程序违法​​ ‣ 拒做伤情鉴定 → 致轻伤证据灭失; ‣ 城关镇在案件发生的23天内拒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 剥夺复议权; ‣ 县公安局用信访文书替代刑事结论 → 规避立案监督。 2.事实包庇​​ ‣ 对陈晓梅故意伤害行为公正调查,强行定性“过失”淡化陈晓梅故意伤害事实; ‣ 故意割裂故意伤害事实(陈晓梅二次驾车到现场施暴)。 3.徇私嫌疑​​ ‣ 派出所从接警起系统性偏袒陈俊家族; ‣ 县公安局督察程序沦为空转包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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