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字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类型。第一种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二种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种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在江阴方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类型。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滥用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等。这些规定构成了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全面规制。
第十七条还禁止其他两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这些详细的规定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垄断行为,特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完整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