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江阴方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 2018-2024 年期间对祝塘市场的垄断行为,主要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方面。 该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江阴方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垄断行为分析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江阴方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8 年起在祝塘市场开展业务,多年来占据该市场较大份额,其市场地位稳固,交易相对人对其依赖程度较高,新企业进入该市场面临诸多困难,如品牌认知度低、客户资源获取难等,方舟公司已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 : 不公平定价 :方舟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祝塘市场的企业提供服务时,收取明显高于市场合理价格的费用,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和相应成本支出证明,这种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增加了祝塘企业家的生产经营成本,给其带来沉重负担。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据多家祝塘企业反映,方舟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常常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其指定的其他附加服务或产品,如安全设备采购、培训课程等,而这些附加服务或产品的质量、价格等并不具备优势,且客户对方舟公司指定的这些内容并无实际需求,方舟公司却以此作为提供主营业务服务的前提条件,属于典型的搭售行为,增加了客户的经济负担和经营成本。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方舟公司通过与祝塘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建立某种特殊关系,或者利用其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限制祝塘企业只能与其进行安全托管服务交易,不允许企业寻求其他更具性价比的服务提供商。这种限定交易行为,排除了其他潜在竞争者的市场机会,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也使得祝塘企业无法享受到更优质、更优惠的服务。 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市场竞争受损 :方舟公司的垄断行为严重抑制了祝塘市场的竞争活力。由于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不公平定价、搭售、限定交易等行为,使得其他潜在的优秀安全咨询服务提供商难以进入祝塘市场,或者即使进入,也因方舟公司的排挤而难以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这导致祝塘市场的安全托管服务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不利于市场的创新和发展,阻碍了整个行业的进步。 消费者权益受损 :祝塘市场的消费者主要包括当地的企业,方舟公司的垄断行为直接导致这些企业面临着高额的服务费用和有限的服务选择。由于方舟公司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市场竞争而带来的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提升等好处,增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经济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活力,进而对祝塘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结论 综上所述,江阴方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8-2024 年在祝塘市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环境和祝塘企业的合法权益。江阴市若泰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依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江阴方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要求其停止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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