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案例知多少,以案说法少不了 案例一:非法集资 张某组织发起10万元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000多万元。为隐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资金,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叶某在明知该项资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2007年4月至10月,张某先后将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1900万元转入叶某账户,由叶某代为购买上海某高档别墅。期间,张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账给陈某委托其炒股,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案发后,为逃避追查,叶某将该银行账户注销。2009年12月,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例二:电信诈骗 2016年6月至8月间,以陈某结成的犯罪团伙,通过群发“淘宝”、“奔跑吧兄弟”等虚假中奖信息,诱导接到信息的“中奖者”登录“钓鱼网站”填写个人信息领奖,并冒充客服人员以兑奖为由诱骗“中奖者”缴纳“保证金”,而后,又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律师以“中奖者”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或领取奖品构成违约,要对“中奖者”起诉或已经起诉,继续缴纳手续费方可撤诉并获得奖品为由进行恐吓、利诱,再次对“中奖者”实施诈骗,骗取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4.1万余元。其中,即将就读大学的学生蔡某被骗取学费和生活费9800元后跳海自杀死亡。12月28日上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等七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某、高某、叶某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洗钱涉黑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利用公司账户洗钱,其明知熊某从事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仍应其要求,利用自己公司的账户帮助熊某接收犯罪所得款500万元。曾某还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掩饰犯罪所得,其在得知熊某被立案侦查后,曾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补签了一份虚假的工程预付款合同,用于掩饰帮助接收犯罪所得款500万元的事实。 曾某将犯罪所得资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其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仍帮助熊某将犯罪所得3700万元巨额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划转,以此来模糊资金往来关系,规避监管,逃避打击。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 结语 银保销售管理部提醒您 天上不会掉馅饼, 一夜暴富是陷阱 远离洗钱涉黑,拒绝高利诱惑,守护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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