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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是诉讼法中关于法院或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扮演角色的两种基本模式。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法院或法官起主导作用,积极主动地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询问证人等。而当事人则相对处于被动地位,主要配合法官的调查。这种模式更强调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常见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在刑事诉讼中体现较多。
当事人主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主要由当事人主导,由当事人负责提出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法院或法官主要扮演中立的裁判者角色,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主张作出判断和裁决。法官不主动调查事实或收集证据,只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这种模式更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和形式真实,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主义常见于英美法系国家。
让我们比较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主要区别。首先,诉讼主导权不同,职权主义由法官主导,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主导。其次,法官角色定位不同,职权主义中法官是积极的调查者,当事人主义中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第三,当事人责任不同,职权主义中当事人主要配合调查,当事人主义中当事人需积极举证辩论。第四,追求的真实类型不同,职权主义强调客观真实,当事人主义强调形式真实。值得注意的是,现代许多国家的诉讼制度是这两种模式的结合,在不同类型的诉讼或诉讼的不同阶段中,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侧重有所不同。
两种模式在不同诉讼类型中有不同的应用倾向。刑事诉讼多倾向于职权主义,因为它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追求客观真实以惩罚犯罪。民事诉讼则多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因为它主要涉及私人权益,需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而行政诉讼通常是两种模式的结合。从各国司法制度来看,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偏向职权主义,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偏向当事人主义,而中国等许多国家则采用混合模式,在不同诉讼类型中灵活运用这两种模式的特点。
总结一下,职权主义是指法官主导诉讼,积极调查取证,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当事人主义是指当事人主导诉讼,法官保持中立裁判,追求形式真实。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适用于不同的诉讼类型。职权主义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但可能导致法官过度干预;当事人主义尊重当事人自主权,但可能因当事人能力不平等影响公正。现代诉讼制度多采用混合模式,取长补短,不同国家根据自身法律传统和社会需求选择不同的侧重。理解这两种模式的区别和应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各国司法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